关键词:WTO透明度原则法律翻译困难工作机制
1. 引 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代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监督、协调和管理世界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以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国际自由贸易体系,WTO提出了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关税减让、促进公平竞争、透明度、协商一致、允许例外等一系列的原则。从WTO基本法律原则和框架来看,它对中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法律的透明度,二是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三是独立客观的司法审查。这三项要求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法治的核心。其中的透明度原则,更是触及到了法治的灵魂――关于国家权力的问题。入世使得中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准确、全面、及时的法律翻译正是保障透明度原则、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2. WTO透明度原则与法律翻译
WTO透明度原则,即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第63条等规定,要求WTO的所有成员方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成员方政府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规章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成员国政府应当要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并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所谓公正性和合理性是要求各成员方应对其他成员实施非歧视原则;所谓统一性则是指成员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各地方政府均应按照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政策法规进行实施,其制定的相关规章与上一级法律法规不应有冲突或抵触。作为WTO的一个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贸组织各项协议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透明度原则涉及一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环节,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国加以熟悉;二是进一步要求各方成员应迅速及时地将其司法判决加以公布。透明度原则的目的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它要求各成员以出版物公布、设立咨询点或通知WTO成员等方式,及时公开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否则不得实施。就立法方面而言,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涉及产品分类、估价方法、税、费的税率、费率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限制措施的规定;影响进出口货物销售的规定;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与外资政策有关的规定;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规定等。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主要是遵循逐步扩大市场开放范围的原则,允许各成员通过谈判逐步扩大在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到其他服务领域。
中国入世后,作为WTO的成员,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的“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我国中央政府已承诺:在我国整个关税领土内确保WTO协定和加入议定书的统一实施;确保中央政府发布或适用的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此类规范性文件符合我国WTO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C)对透明度所作的承诺包括:1)中国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此外,还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根据WTO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实施前要出台至少一种WTO语言译本(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最迟不得晚于实施后90天。准确、及时地将有关法律法规翻译成英文,对于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谁制定、谁翻译”的原则,各成员方地方政府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公布后要及时组织翻译。要按规定程序将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如期送外经贸部,由其送WTO秘书处。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如果中英文文本存在解释矛盾时,只有英文文本才有法律效力。同样,由英文文本翻译过来的文件只能称之为“中文译文”,不能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件,同理解决国际间的贸易纠纷,也只能根据英文文本作出判决。换言之,在WTO基本框架下,中文法律文本只能是参考文本。
3. 法律翻译的困难
法律翻译工作的困难包括外在困难与内在困难,一般而言,外在困难主要包括翻译人才的稀缺,翻译工作的浩大,技术、资金支持的短缺以及缺乏有效的翻译工作机制。当然,各地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至于内在困难主要来自于法律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的独特性以及法律体系的相异性。
法律翻译涉及两方面的基本技巧:一是基本的双语知识(我们主要要求的是中英双语),二是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基本情况的掌握。是否具备这两种素质,决定着翻译工作的质量。合格的法律翻译工作者在保持原有法律文本风格的同时,应不仅能忠实地表达法律文件中所含的法律信息,更应能捕获语言固有的细微区别。
法律与语言是紧密联系的,语言既是法律的载体又是法律的实质。与其他类型的翻译相比,法律翻译对准确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翻译工作者不仅要遵循语言的运用规则,还要遵循各法系的规则。同一语言体系下可能会存在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也可能统一于同一法系。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性要求做到文本与语境两方面的“忠实”,即法律与语言两个领域的“信”。法律翻译工作者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一样,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本行业所特有的专业词汇与制度。而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是一国历史、文化、社会价值等方面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各国法律体系之间有可能大同小异,也有可能截然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法律翻译工作的难度。翻译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文法方面的问题,二是专业方面的问题。由于本文探讨的法律翻译工作仅限于法律英汉互译,而且翻译工作者应该对法律中文文本的语言特点及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下文主要就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两大法系的制度差异给翻译工作带来的困难做进一步的分析。
3.1法律翻译工作的困难在语言方面的体现
3.1.1词源的广泛性
法律英语,与其它专业英语一样,许多词汇来自于日常用语,同时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由于法律英语最初作为法庭(上层社会)用语,外来词的借用与中古英语的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可见,在英国,“法言法语”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由于中世纪的欧洲(包括英国)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随处可见拉丁词汇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很难划分哪些法语词汇是法庭专门用语,哪些是庭外(普通)用语,也很难确定某一法语词汇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的确定时间,但诺曼征服给法律英语词汇带来的巨大影响是确定无疑的。就很多的词汇而言,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了解其特定含义,非专业者则是对这类词汇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此外,许多法学家认为某些法律词汇只有通过法语才能得以适当表达。(The law was not expressible properly in English until the lange du paiis had appropriated to itself scores of French words.)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谋害,谋杀)、clause 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全体合议庭)、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
3.1.2法律概念/词汇的不确定性
法律词汇的翻译的目标是确定等价术语---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之间表示同一概念的术语;而等价术语只有根据法系的上下文关系(即语境)、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确定。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更是突出了在语境中翻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般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法律规则的不确定,违法责任确认的不确定。就翻译而言,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正是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在法律词汇的翻译中只有在具体的法律文化语境中才能确定某一词汇的准确含义。
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而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由于语言的丰富与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力的结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演变;而这种演变具有我们所理解的客观现实的特征。因此,不论我们的语言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依然会存在连最严格、明确的语言分类也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在法律中,语言也不可能把每一个具体概念都用一个独立的词语加以表述。具体经验的无穷性与语言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使得立法者不得不把无数的概念归到某些基本概念之下,或者甚至用同样的语言文字符号( Form/Symbol/Word)表示不同的概念 (Concept/Thought)。根据Odgen & Richards的“符号学三角形”理论,概念与所指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概念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A Concept/Thought refers to a Thing.)。概念与符号之间也存在直接联系。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表意符号/词才能表达出来,即词是用来表达概念的。(A Word/Symbol symbolizes a Concept.)而符号与所指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联系带有任意性。正是因为词与所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翻译过程中确定某一法律词汇的语义时,我们主要研究的应是词与概念之间的关系。
3.1.3法律专门术语及行话的使用
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 neglig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