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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语言的基本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的学习与研究体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 用词比较准确。这一点在英语介词的使用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介词表示不同的意义,不可像在日常英语中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2. 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不用 before 而用 prior ,不用 but 而用 provided that ,不用 after 而用 sequent ,不用 tell 而用 advise ,不用 begin 或 start 而用 commence ,不用 use 而用 employ ,不用 according to 而用 in accordance with ,不用 show 而用 demonstrate ,等等。

3. 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比如, de facto (事实上的), in re (关于), inter alia (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 alibi (不在犯罪现场), bona fide (真正的,真诚的), quasi (好像;准), per se (自身), ad hoc (专门的;专门地),等等。

4. 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比如, action (诉讼), avoid (取消), consideration (对价), execute (签署), prejudice (损害), save (除了,除 …… 外), serve (送达), said (上述,该), minor (未成年)或 major (已成年), instrument (法律文件),等等。

5.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古英语( Old English )是公元约 1100 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 Middle English )则是公元约 1100 年至 1500 年间的英语。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 here, there 和 where 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 hereafter , herein , hereunder , hereafter , thereto , whereby , wherein ,等等。

6.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 cause of action (案由), letters patent (专利证书), negotiable instrument (流通票据), reasonable doubt (合理的怀疑),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与有过失),等等。

7. 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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